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04號原 告 王敏臣即台北市私立偉聖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芳如即哈特珠心算數學中心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