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6號原 告 郭秝辰(舊名:郭淑華)
郭淑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被 告 郭必云
郭淑惠
郭淑蓮
葉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336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3,332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14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60萬元確定,則原命繳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即失其效力,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萬4,166元,尚應補繳34萬5,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