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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5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洪雪卿上列抗告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