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陳楚涵即陳姿君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以確認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後,可知截至111年11月10日止,陳楚涵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萬9478元,有被告提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試算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萬9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