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7號原 告 葉錦財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夥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萬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