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 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1,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