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2號原 告 邱秀鳳被 告 邱世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其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7分之1)及坐落其上之同小段8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定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原告起訴時與系爭房地相鄰、屋齡相近、主要建材同為鋼筋混凝土造之3間房地平均成交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萬0559元(計算式:{185,471元+178,571元+177,636元}÷3=180,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435.6平方公尺(計算式:413.86+13.14+8.6=435.6),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865萬1500元(計算式:

180,559元×435.6平方公尺=78,65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4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