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8號原 告 李鎂妙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