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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保固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契約之保固金債權,在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8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