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洪敏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如有委任鄭觀生為訴訟代理人,原告應提出委任鄭觀生訴訟之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