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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