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王坤楠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全齡關懷協會理事長邱玉亭及何政宏會員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按每一被告姓名分別記載):原告起訴狀被告欄係記載「中華全齡關懷協會理事邱玉亭及何政宏會員」,則被告究為中華全齡關懷協會、邱玉亭、何政宏抑為中華全齡關懷協會、何政宏,或僅為邱玉亭、何政宏,請原告再予說明補正,倘被告有中華全齡關懷協會,請併記載公務所、事務所及其法定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說明中華全齡關懷協會為何具當事人能力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