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王坤楠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全齡關懷協會等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係認被告全齡關懷協會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召開會員成立大會選舉第一屆理監事選舉無效,核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自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