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湘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紫涵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