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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6號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萬6,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