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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馬傑信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袁敬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