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陳輝銘
洪玲玲 起訴狀未載張孟真 起訴狀未載被 告 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法定代理人 蘇秀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先位為「被告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民國110年12月4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含理監事選舉)不成立」,備位為「被告台灣婚姻與家庭輔導學會民國110年12月4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含理監事選舉)應予撤銷」,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起訴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載明原告住所、同法第117條由原告簽名或蓋章等情事,此乃起訴不合程式,應予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