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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8號原 告 楊明琛被 告 陳麗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158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㈡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158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於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㈢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158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於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聲明㈠至㈢所示建物合稱系爭建物)㈣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458地號於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㈤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458-2地號於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㈥被告應將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458-3地號於109年12月7日大中字第047650號之預告登記塗銷(聲明㈣至㈥所示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核原告所為塗銷上開不動產預告登記之請求,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存在與否,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查系爭建物附近建物層數相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服務網交易資料可參,而系爭建物面積共176.93平方公尺(計算式:74.67+50.71+51.55=176.93),是系爭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88萬5,550元(計算式:

13.5萬×176.93=2,388萬5,550);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1萬5,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而系爭土地面積為5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5、10,000分之2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5、10,000分之2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5、10,000分之222),是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5萬1,507元〔計算式:(566+2+5)×(305+222)/10,000×51萬5,000=1,555萬1,507,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43萬7,057元(計算式:2,388萬5,550+1,555萬1,507=3,943萬7,0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