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明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麗琴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日111年度補字第578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