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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訴外人羅靚頻對被告就保單號碼F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然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存在,乃為被告否認,且本件訴訟尚非合法繫屬,無從命被告陳報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或暫依原告對羅靚頻之債權數額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