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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資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1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