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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熊裕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蕭惠華間請求解除監察人資格事件,抗告人原提出「民事起訴狀」到院,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下稱原裁定)。因抗告人具狀陳明其真意是依信託法第58條規定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75條規定,本件應屬非訟事件。原裁定容有未洽,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解除監察人資格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