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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吳宥霆被 告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KKBOX法定代理人 林冠羣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僅記載:「針對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個人資料乙事,提出民事告訴」,並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