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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雅然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室設定抵押權在擔保之債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 4,120萬元部分不存在,是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擔保債權額即為1,88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4,120萬元=1,8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