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趙瑞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玠士間,請求查閱合夥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