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張國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聰明等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8,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