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田維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謝明宜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確認被告謝明宜對被告遠雄人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37萬3631元債權存在,第2項係確認被告謝明宜對被告全球人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391萬1508元債權存在,經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28萬5139元(計算式:37萬3631元+391萬1508元=428萬5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