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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鮮食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齡惠被 告 環資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所召集之股東會議決議應予撤銷」,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