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