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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被 告 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