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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黃來發被 告 姜禮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係認台北市旅館業職業工會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在臺北市忠孝西路天成飯店召開第20屆第1次會員代表代會選舉之理監事無效,核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無從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案由:理監事選舉無效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