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賴瑞苓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華等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萬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