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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連煌輝被 告 敦南華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鳳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0年12月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權會)之委員選任決議;備位聲明則係確認系爭區權會之委員選任決議無效。經核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