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楊勝雄
揚昇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東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萃英間返還委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6萬2,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