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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張凱婷律師被 告 蔡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對象,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訴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4條、民法第767

條、第824條第2項等規定,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楊桂枝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訴僅列蔡永昌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自有定期命原告補正正確當事人為被告之必要(並請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到院)。

㈡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蔡永昌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繼承登記及稅籍編號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依附表二所示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配,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保全債務人蔡詠安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蔡詠安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之利益為準,亦即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蔡詠安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萬3,678元(各財產價額認定之依據如附表一「本院認定依據」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萬4,559元【計算式:遺產總額937萬3,678元×蔡詠安應繼分比例1/3≒312萬4,55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原告書狀雖稱已經預納裁判費,可由公庫撥款;然僅提出本院執民事行處請債權人預納款項的函文一紙(附件1),且其內容不完整,本院無從得知是否已經預納費用以及金額是否符合本院核定者,如確實已經繳納,請提出相符之收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明細 本院認定之價額 (新臺幣) 本院認定依據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71萬0,975元 左列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4層建物中之2層建物,於起訴時之屋齡約為46年4個月,建物面積共63.42平方公尺,依本院職權查詢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所示,左列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1萬0,975元。 2 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萬7,700元 左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原告陳報起訴時之價額為2萬7,700元。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732萬6,000元 左列土地面積為99平方公尺,於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萬6,000元,故其價額為732萬6,000元【計算式:99㎡×29萬6,000元/㎡×1/4=732萬6,000元】。 4 金錢債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52萬0,797元 52萬0,797元 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數額。 5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永吉郵局存款78萬8,206元 78萬8,206元 原告已於起訴狀內陳明數額。 總計 937萬3,678元附表二: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蔡永昌 3分之1 2 蔡云依 3分之1 3 蔡詠安 3分之1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