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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親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乙○○、戊○○、丙○○、丁○○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12萬69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萬3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