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 告 楊金圳法定代理人 楊欽琦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被 告 楊秉翰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 告 楊金圳法定代理人 楊欽琦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被 告 楊秉翰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