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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 請人 即原 告 徐園貞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相 對人 即被 告 徐尚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聲請人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所提之本案訴訟(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0號)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楊玉清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繼承及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徐尚明與被繼承人楊玉清於民國110年5月6日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9/100000),暨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1建物(建號:桃園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1/2)之贈與關係不存在,徐尚明就上開不動產於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5日收件,收件字號山資登字第29380號,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徐尚明住所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11年度重訴字第830號裁定將本案訴訟上開聲明第二項部分移送該管轄法院。本件聲請人就本案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之上開不動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應一併與本案訴訟移送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七十九,所有權人:徐尚明。

二、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1,所有權人:徐尚明。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