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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素卿(即陳春鴻之繼承人)

陳明雄(即陳春鴻之繼承人)

陳真卿(即陳春鴻之繼承人)共 同代 理 人 趙浩程律師相 對 人 吳麗華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陳明裕為被繼承人陳春鴻之子女,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春鴻生前所有。被繼承人陳春鴻於民國107年2月15日跌倒送醫後,於同年7月22日經診斷患有攝護腺合併多側骨骼續發性等惡性腫瘤,生活已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護,已有意識不清而無辨識能力之情形,於107年3月間經診斷患有失智症,嗣於110年8月27日死亡。

聲請人於辦理繼承登記時,赫然發現系爭不動產已於107年9月10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顯非出於被繼承人之意。聲請人已依民法第75條、第113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第1148條、第115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7年9月1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為免第三人知悉上開訟爭情事,阻止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其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致受有不測之損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聲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又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該立法理由載明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惟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另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故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陳春鴻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親屬會議扶養方案紀錄(見北司調卷第31至41頁)等件以為釋明,惟其釋明仍有不足,且本件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擔保為登記為宜。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不動產,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勢仍將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時有所困難,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因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受之利息損失。爰參酌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核定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萬1,708元,本件訴訟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推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至判決確定之期間為54個月(即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4年4個月即52個月,加計各審級合理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約2個月,合計54個月),以此期間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受有困難,以相當於系爭不動產價值之法定遲延利率百分之5計算損害,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計為465萬1,134元【計算式:20,671,708×(54/12)×5%=4,651,13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為465萬1,134元而准為如

主文所示內容之處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信義區 虎林 三 355 空白 761 60000分之2500建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 302 如上 土地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3層 99.65 陽臺 16.92 全部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