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高玉蘭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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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繹捷律師陳北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