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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善涼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魏駿宇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0號清償合夥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清償合夥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