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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 告 蕭金一被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面積為804.53平方公尺,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萬6,000元(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4,159萬7,280元(計算式:17萬6,000元×804.53平方公尺=1億4,159萬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萬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990號裁定(下稱救字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救字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