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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訴訟代理人 黃士豪被 告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田被 告 林聖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