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訴訟代理人 黃士豪被 告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田被 告 林聖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