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上 訴 人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亮、周東顯、周東明、周東慶、楊周秀菊、吳周秀富、賴周秀吉、曹周秀榮、林周秀玲、周秀芳因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