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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堂彭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堂彭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交付閱覽等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