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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秋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珠因111年訴字第174號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