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 告 郭俊良被 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被 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項「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法院組織法第7之3條第1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