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79號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訴訟代理人 黃瑞祺
許榮宏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林嘉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7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為「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返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利息部分變更為「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卷第47頁),經核其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未改變,且利息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於109年8月27日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原告購買車號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約定分期付款總價2,593,880元,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已支付頭期款470,000元,剩餘2,123,880元則分60期支付,每月一期,每期支付35,398元,並簽發票面金額為1,700,000元、發票日為109年8月13日之本票一紙,然而林嘉興即林后毅僅繳納10期車款後,即自110年7月16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50期車款未付,經原告自110年9月14日委託廠商協尋系爭車輛,然系爭車輛迄今所在處所仍不明,嗣後原告得知林嘉興即林后毅已於110年9月1日死亡,楊正評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請求在林嘉興即林后毅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剩餘車款,並聲明: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700,000元,及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楊正評律師(即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管理人)則以:
㈠原告僅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本票影本,但未見原告說明
是否有將附條件買賣之汽車取回處分抵償欠款,以及被繼承人簽發本票後有無清償分期款項,原告逕自請求票面金額顯有疑義。
㈡本件已對受遺贈人及債權人為公示催告,法院公告日期為111
年4月6日,公示催告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故於112年10月5日才會屆滿,於公示催告屆滿前不能對債權人為清償。原告目前沒有申報債權人。
㈢再者,被繼承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所以不是故意違約,除原約定利息外不能請求違約金。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
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繳款明細等文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5-11頁,本院卷第33-41頁),而遺產管理人固不得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前,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此為民法第1181條所明定,但依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而已。故民法第1181條僅在限制遺產管理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不得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而不在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是故原告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本票請求(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給付,即非無據。
㈡其次,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雖係於110年9月1日死亡,但
其自110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則原告請求1,700,000元,及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亦非無據(不含違約金部分)。就系爭車輛部分,原告已於110年9月14日委託廠商協尋系爭車輛,然系爭車輛迄今所在處所仍不明,因此原告主張:無從取回車輛處分抵償欠款等語,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林嘉興即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700,000元,及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