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瑛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