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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瑛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