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 訴 人 陳緯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坤城、李思儀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